制度公开
第一章 公务用车配备和处置
第一条 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按我市《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潜办发〔2016〕3号)、《潜江市国资办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潜国资办发〔2016〕22号),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交通补贴的发放。
第二条 公务用车更新。严格按照规定更新,车辆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提前更新。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公务用车超过使用年限或达到行驶里程,且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的,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相关规定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处置,公务用车处置收入全部上缴江南(中国)财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在分管机关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综合行政部具体负责管理,驾驶员保管使用。管理事项包括: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公务加油卡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年检、保险办理、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等。综合行政部要建立好公务用车管理台帐,台账包括证照、保单、加油、维修等,要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的登记和公示(每季度一次)。车辆行驶证由驾驶员负责保管,如驾驶员请休假,需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交综合行政部负责人。
第五条 公务用车范围。公务用车主要承担公务活动、商务接待、外出招商、应急值班、机要通信、市外学习考察及陪同上级和有关领导在我市开展的视察、督查、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出行保障。
第六条 公务用车原则。公务用车使用按“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来后到”的原则派车。江南(中国)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工作时间市域内、常驻地外用车,由综合行政部负责人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市域外用车和非工作时间用车,须请示分管机关副总经理批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因工作确需用车的,须请示分管机关副总经理和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第八条 公务用车外借。江南(中国)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外借,根据上级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分别请示分管机关副总经理和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用车确需外借必须由江南(中国)驾驶员驾驶。
第九条 公务用车纪律。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私车公养、公私不分。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购物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严禁使用老牌、假牌、套牌等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条 江南(中国)公务用车管理严格遵守市纪委监委、市公车办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江南(中国)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按江南(中国)《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严格履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
第十二条 燃油费
1.公务加油卡的管理。燃油费一律实行公务加油卡消费,无特殊原因(出差异地到指定地点加油确有困难或无法正常使用公务加油卡,且请示分管机关副总经理同意)不得现金加油。综合行政部负责办理公务加油卡,做好公务加油卡的统一管理和台账登记。公务加油卡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定卡、专卡专用。公务用车的管理人员或驾驶员岗位变动要及时办理公务加油卡的移交,公务车辆处置报废或公务加油卡遗失等必需及时办理挂失注销,不得“一卡多车”或“一车多卡”。综合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务加油主卡,主卡中资金不得用于加油,副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副卡必须锁定公务车牌号和油品信息。不得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及其他车辆加油,不得用公务加油卡套取现金或其他消费,不得用公务加油卡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车辆加油,不得将公务加油卡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公务加油卡的使用。公务加油卡的充值和资金分配由综合行政部负责。综合行政部根据公务用车正常运行需要,填写《公务用车加油审批单》(见附件1)报分管机关副总经理、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统一购买燃油(报批时提供之前主卡资金分配划转记录或凭证)。副卡需划转资金时,由驾驶员向综合行政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将副卡加油记录或凭证交综合行政部核定,综合行政部审核无误后予以资金划转,划转资金数额由综合行政部根据车辆使用及耗油情况确定。主卡划转资金给副卡,要认真做好划转记录(包括车牌、划转时间及金额、主卡划转人、副卡划转驾驶员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养维修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前,驾驶员应先填写《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2),申请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经综合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机关副总经理、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签批。维修保养后提车时,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收回更换的旧部件,核定维修保养费,对费用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的,根据维修金额按照机关财务审批程序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新购置公务用车在保修期内,到公务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免费维护保养。发生交通事故的公车,驾驶员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江南(中国)以及交警部门报案,损坏公车由保险江南(中国)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理赔维修。
第十四条 保险、年检费。驾驶员要准确掌握所驾驶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等情况,到期前及时向综合行政部负责人报告,经分管机关副总经理、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签批后,驾驶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凭差旅审批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中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装饰费。新购公务用车可适当配置必要的简约内饰,新购公务用车内饰费用按相关规定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四章 公务用车驾驶员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管理。综合行政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江南(中国)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江南(中国)管理和工作安排。工作日下班后、公休日、节假日期间遇到紧急情况,做到及时出车。
1.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保持畅通,无故关机并无合理解释者,发现1次,扣减当月工资20元。当月发现5次以上解除劳务合同。
2.驾驶员必须服从综合行政部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无故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的,扣减当月工资30元。累计3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属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务合同。
3.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及时办理保险、年检等事项,因保险、年检等办理不及时,影响公务出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发工资、警告、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4.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卫生清洁,综合行政部应开展检查,如车辆卫生不合格,1次扣减当月工资20元,2次扣减当月工资50元,当月累计4次及以上的直接解除劳务合同。
5.驾驶员要做好服务接待等工作,做到热情、文明、礼貌,无意听到领导讲到涉及江南(中国)有关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工资、警告、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6.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江南(中国)《请休假制度》,无派车任务时应在综合行政部坐班,特殊原因要外出前需请示综合行政部负责人同意。驾驶员无故外出且未向有关领导报告超过1个小时者,当天考勤按旷工处理。
7.妥善保管公务用车。由于驾驶员保管不善导致公车损坏、失窃,或故意损坏公务用车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 廉洁纪律。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本制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借、私车公养,违者属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务关系。
2.规范使用保管公务加油卡。每季度现金加油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工资、警告、解除劳务合同处理。如工作岗位调整,在综合行政部的监管下,3个工作日内办好公务加油卡的移交手续。若公务加油卡遗失,要及时向综合行政部报告,3个工作日内办理挂失注销,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工资、警告、解除劳务合同处理。驾驶员将本车公务加油卡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为本人私车或其他单位(个人)车辆加油的、变卖套现的、在加油站超市购物消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公休日和下班时间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住宿区或其他私人住宿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解除劳务合同处理。严禁将公车停放在休闲、娱乐场所及酒店、宾馆、医院、学校、旅游景区,违者属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务合同。
4.严格执行公车报备制度。法定节假日一般将公务用车停在指定地点,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必须报分管机关副总经理、江南(中国)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江南(中国)行政部向市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组报备,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扣减工资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驾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自觉维护企业形象。驾驶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维护,及时检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无隐患上路。
1.所有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若驾驶员不及时处理影响公务出车的,江南(中国)直接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
2.严禁疲劳驾车、酒毒驾车。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3.为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禁止接听手机、收发信息,严禁超车抢道等违规行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减工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务合同处理。
4.公务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务合同处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当月工资100元~2000元不等。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责任。加强公务用车和公务加油卡的规范管理是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江南(中国)综合行政部对公务用车和公务加油卡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各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管。江南(中国)纪检委员要围绕公车私用、公卡私用、公私不分、私车公养等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严防“车轮腐败”。
第二十三条 严肃追责。江南(中国)纪检委员应及时受理江南(中国)机关和所属各子江南(中国)干部职工举报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严格按照江南(中国)《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工作纪律规定》和本制度规定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所属各子江南(中国)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