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人事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优化结构、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江南(中国)”)全体干部职工,所属各子江南(中国)参照本制度细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总量控制管理
第三条 江南(中国)按照“保发展、管总量、批计划”的原则,实行人员总量控制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江南(中国)总体战略发展目标,结合主营业务、薪酬总额预算等,做好人员总量控制和定编、定岗工作。
第五条 江南(中国)机关和各子江南(中国)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原则上不得增员;缺员或因业务拓展等确需增员的单位,要科学拟定增员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江南(中国)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通过招聘增加人员岗位。
第六条 辅助用工不纳入江南(中国)人员总量控制管理,原则上通过社会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方式解决。
第三章 招聘
第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化结构的用人标准,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八条 确需增加工作人员的可采取公开招聘和辅助用工聘用等形式进行招聘。江南(中国)集中招聘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第九条 江南(中国)组建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和5名人才库人员共9人组成市高新投江南(中国)人才管理委员会。人才管理委员会负责招聘的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回避。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
1.招聘形式
(1)统一组织招聘。通用性强、同质化高的岗位原则上采取统一招聘;
(2)专项公开招聘。专业性强、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可实行专项公开招聘;
(3)人才引进。较高层次岗位可实行人才引进。
2.招聘程序:
(1)公开招聘程序严格按《潜江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潜国资办发〔2016〕60号)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江南官方网站招聘申请表》(附件1);
(3)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江南(中国)机关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4)考试:统一组织招聘原则上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专项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以面试为主。
(5)机关招聘人员与江南(中国)签订劳动合同,子江南(中国)招聘人员与各子江南(中国)签订劳动合同。
3.招聘条件
(1)机关招聘人员原则上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岗位、较高资格证书要求的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各子江南(中国)原则上需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统一招聘的人员,原则上应35周岁(含)以内;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及以上职(执)业资格,年龄原则上35周岁(含)以内;较高层次的人才引进,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职(执)资格,原则上应在35周岁(含)以内。以上三类招聘人员条件特别优秀的,年龄均可适当放宽5岁。
第十二条 辅助用工的聘用。
1.保安、保洁、司机、食堂等工勤类岗位通过第三方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分包。
2.江南(中国)机关需聘用工勤岗,由人力资源部填报《劳务用工申请表》,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江南(中国)按程序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3.所属各子江南(中国)需聘用工勤岗,由子江南(中国)负责人填报《劳务用工申请表》,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子江南(中国)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调整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
1.江南(中国)机关设综合行政部(党群工作部)、工程管理部、财务审计部(会计核算中心)、金融事业部、资产经营部、产业基金部、项目审核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8个内设机构。
2.江南(中国)机关设高级职员、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和高级主管、主管、专员等岗位等级,所有岗位分设3-10个薪酬档位,共36档。岗位等级和薪级档位按《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套定。
3.机关高级职员设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总监等6个岗位。
4.机关各部室职务配置原则上5人以下一正一副,5人以上一正二副,确因需要10人以上部室可以一正三副。
5.子江南(中国)班子成员配置:根据子江南(中国)规模大小,适当配置班子成员,原则上20人以内一正二副、20人以上一正三副。
6.子江南(中国)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同时报总江南(中国)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岗位调整。
1.根据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提出岗位配置方案,报江南(中国)支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对江南(中国)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江南(中国)集中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
2.岗位调整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至调入单位。
3.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涉及江南(中国)机关人员和所属各子江南(中国)之间人员的岗位调整手续,制发岗位调整通知,更新员工信息,协调办理劳动人事、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相关手续。
4.机关高级职员、部室正副职和子江南(中国)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调整按江南(中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所属各子江南(中国)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岗位,需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借调。
1.因工作需要,江南(中国)范围内员工可以相互借调。
2.江南(中国)机关与所属子江南(中国)间、子江南(中国)之间人员的借调:调入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江南官方网站员工借调申请表》(见附件3),调出、调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
3.借调工作期间,由调入部门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调出部门,由调出部门负责发放绩效薪酬。
4.借调坚持“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借调人员的劳动人事、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相关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借调期间所涉人力成本计入调入单位,年终与调出单位结算。
5.机关各部室、所属各子江南(中国)有短期突击性工作任务需临时借调员工,借调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经调出、调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协商同意后,无需办理借调手续。临时借调不纳入借调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务晋升、调整、降职、免职
第十六条 江南(中国)机关高级职员、部室正副职和子江南(中国)班子成员的职务晋升、调整、降职、免职按江南(中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高级主管、主管的晋升、降职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务晋升、调整。
1.上年度绩效考核为C(含)及以上者方可晋升职务。
2.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年休假外)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员工,原则上当年不具备评先表模资格,不得晋升职务。
3.新晋升人员薪级原则上从任职岗位的初档起执行,任职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降职、免职。
1.机关高级职员、部室正副职和子江南(中国)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江南(中国)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降职、免职按江南(中国)《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执行。
2.被降职、免职人员的薪酬福利等按处理通报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职务晋升、调整、降职、免职自发文之日次月起享受调整后岗位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利待遇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员工按《江南官方网站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享受薪酬、绩效等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会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子江南(中国)员工福利待遇。
1.各子江南(中国)参照江南(中国)《江南官方网站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办法必须报总江南(中国)支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正式员工享受薪酬、绩效等待遇,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会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待遇,结合单位经济状况可以为正式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各单位劳务工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工会福利。
3.子江南(中国)薪酬福利、绩效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报总江南(中国)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江南(中国)全体员工均需执行《江南官方网站绩效管理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江南(中国)员工享受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员工因特殊情况也可向江南(中国)提出请休假。请休假的审批及期间薪酬福利待遇按《江南官方网站请休假制度》执行。
第七章 劳动用工形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江南(中国)劳动用工包括合同工、劳务工等两种形式。
1.合同工:包括登记在册的正式员工和公开招聘以及市国资委安置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务工:保安、保洁、司机、食堂、现场看管、仓库保管等一般岗位人员,一律通过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1 年。
第二十六条 自用工之日起,员工和用工单位需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员工个人原因1个月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时终止用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不超过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所有招聘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伪造相关证明,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试用期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新招聘员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限为5个月。
第三十一条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评估。
1.机关招聘试用期员工的考核:
(1)试用期满15天前,部室负责人结合试用员工的考勤情况、适岗程度、工作能力、工作实效、工作态度、服从管理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填写《试用员工评估表》(附件2)。
(2)部室负责人提出是否转正建议,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办理转正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子江南(中国)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按各江南(中国)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员工的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根据合同约定岗位,按照《江南官方网站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
2.试用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不享受工会福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3.试用期满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按《江南官方网站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规定发放薪酬,享受正式员工一切福利待遇。
第九章 辞职、辞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江南(中国)有权辞退员工和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四条 辞职。
1.江南(中国)机关员工辞职需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潜江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员工辞职申请审批表》(附件4),部室负责人提出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辞职。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辞职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1)江南(中国)高级职员、部室主要负责人,所属各子江南(中国)的主要负责人。
(2)人才引进人员。
(3)管理江南(中国)有关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辞职后可能给江南(中国)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员工。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结案的员工。
(5)江南(中国)委派外出学习、培训、挂职的员工。
3.属下列情况的员工,辞职需经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1)江南(中国)机关其他员工。
(2)所属各子江南(中国)其他班子成员。
4.子江南(中国)员工的辞职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总江南(中国)人力资源部备案。
5.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不予办理辞职手续,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离职人员自行承担,包括取消尚未发放的绩效工资等。
6.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后,江南(中国)将其尚未领取的应发工资、绩效、福利等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五条 辞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江南(中国)予以辞退:
(1)弄虚作假,伪造个人简历、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的。
(2)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E级)或连续3年为D级及以下的。
(3)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江南(中国)发生组织架构调整,机构合并、撤销等情形需裁员时。
(5)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不履行工作责任,不遵守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无效,又不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江南(中国)其他岗位工作的。
(8)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不宜解除劳动关系的。
2.辞退员工时,江南(中国)将其尚未领取的应发薪酬、绩效、福利等一次性结清。
3.辞退员工时,按员工在江南(中国)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基本工资计算。
4.所属各子江南(中国)辞退员工,按《劳动合同法》和各江南(中国)有关规定办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服从江南(中国)管理,遵守江南(中国)各项规章制度,凡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通知江南(中国)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南(中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行为:
(1)一年内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2)违反工作纪律,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各类物资采购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以次充好,损坏、盗窃江南(中国)财物的;
(4)在采购建设项目物资或设备中以次充好导致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5)违反生活纪律,打架闹事、造谣生事,性质恶劣的;
(6)泄露江南(中国)秘密或故意隐瞒有关事实,给江南(中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7)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8)失职渎职,给江南(中国)造成重大损失的;
(9)其他严重违反江南(中国)规章制度的情形。
3.违反廉洁纪律,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侵占、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旅游等,严重损害江南(中国)形象的。
4.加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应解除合同关系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员工或江南(中国)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机关辞退员工或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人力资源部核实有关事实并提出建议,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子江南(中国)辞退员工或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按各子江南(中国)制度规定执行,报总江南(中国)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在离开江南(中国)前,必须交还江南(中国)的一切财物、文件、资产、资料、电子档案等,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第四十二条 当员工与江南(中国)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可向江南(中国)工会申请内部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江南(中国)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部:
(1)组织江南(中国)员工和子江南(中国)人事工作部门开展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2)指导、协助子江南(中国)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咨询答疑,提出调解建议;
(4)当员工与江南(中国)发生劳动仲裁、诉讼时,提供法律支持。
2.江南(中国)工会:
(1)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江南(中国)与员工间日常的沟通协调;
(2)对江南(中国)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积极协调,并在过程中积极跟进与反馈,及时化解劳资纠纷或劳动争议;
(3)负责对未调解成功或调解过程中员工提起仲裁的,及时关注进展,在收到仲裁或诉讼通知后,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发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前,一般应首先申请江南(中国)内部调解,填报《江南官方网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见附件5),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签批意见核实相关事实,江南(中国)工会负责积极协调沟通,提出相关建议提交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意见兑现调解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四十七条 江南(中国)干部职工达到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江南(中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1.机关干部职工的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各子江南(中国)负责办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手续,事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江南(中国)干部职工在退休前一个月,应主动做好工作移交,必须交还江南(中国)的一切财物、文件、资产、资料、电子档案等,否则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3.退休员工根据有关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
第十二章 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 江南(中国)员工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局代为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调动、任免、考核、薪酬变动、教育培训、奖惩、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审批、参加党团及其它社团组织或协(学)会等新形成的材料及时收集整理,每年集中移交人才服务局,补充完善员工人事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有完整人事档案(参加工作之日到进江南(中国)工作无间断)的员工,按档案记录计算连续工作年限;因员工本人原因不能提供完整人事档案的,从与江南(中国)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中员工一般是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