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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江南官方网站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28 09:12:30   来源:    阅读: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江南(中国)党支部组织力,强化江南(中国)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江南(中国)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础组织,是党在高新投江南(中国)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高新投江南(中国)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宣传职工群众、凝聚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江南(中国)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江南(中国)党支部的设置和班子建设

        第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

        第五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江南(中国)行政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

        第 支委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   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主持江南(中国)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江南(中国)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江南(中国)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江南(中国)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江南(中国)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江南(中国)党支部大会和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江南(中国)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江南(中国)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全体员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江南(中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江南(中国)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四)带领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党员职工群众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同江南(中国)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八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江南(中国)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职工群众信任度较高,具有敬业、奉献和创新精神。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江南(中国)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规划设计主题党日活动、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江南(中国)党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及材料审核、江南(中国)党支部活动记录等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江南(中国)党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本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江南(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全体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江南(中国)业务经营与发展各项任务完成。其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江南(中国)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江南(中国)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江南(中国)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管理和材料审核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向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江南(中国)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重视在业务经营一线员工队伍中发展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职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职工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大会是江南(中国)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江南(中国)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是江南(中国)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江南(中国)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大会、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 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十三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2次党课。

        江南(中国)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江南(中国)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江南(中国)党支部党员大会、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江南(中国)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江南(中国)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之间、江南(中国)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江南(中国)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江南(中国)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党员要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江南(中国)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对于离退休党员,尤其是年老体弱或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江南(中国)党支部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参加学习,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困难,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江南(中国)党支部建设目标

        第十九 坚持市高新投江南(中国)党支部“五好”建设目标。

        (一)支部班子好。支部委员会能够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能带头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带头服务群众。党支部书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较高。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坚强有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普遍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宗旨意识,在业务经营与发展、学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突出,在职工群众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费缴纳及时足额。

        (三)工作机制好。江南(中国)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渠道通畅。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显著,组织活动有场所,服务有阵地,服务载体形式多样,服务机制健全。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与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有落实,见成效。

        (四)工作业绩好。江南(中国)党支部能够协助上级党组织有效开展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够积极创新支部活动形式,开展各类特色学习和实践活动,特点鲜明、充满活力、吸引力强,成效明显。江南(中国)党支部能够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

        (五)群众反映好。职工群众普遍信任,满意率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江南(中国)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高新投江南(中国)江南(中国)党支部工作制度》同时废止。